【经典案例】2021年2月28日,刘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及其妻张某所有的99.07平方米住房以604000元价格出售给刘某,当日,刘某向王某交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及定金交付后,因王某之妻张某认为房屋售价低了,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王某遂于2021年3月10日以微信方式通知刘某案涉房屋不卖了。
【法律分析】本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王某该行为虽不属于关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家事代理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王某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家事代理行为,应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共有人张某对王某的处分行为未予追认,故王某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张某不发生效力。本案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范,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作为出卖方未能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刘某,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