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金额利息可以算在本金里面吗


张三的表哥,因为买房首付还差5万元,不得已
向一个关系一般的朋友借钱,约定年利率
10%,借款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表
哥出具了借款金额50,000元的借条,而表哥的
朋友只交付现金45,000元,称剩余5,000元是预
先扣除的利息,表哥觉得大家都是朋友,碍于
情面也就没有提出异议。
后来,朋友说要表哥偿还借款50000元,但表
哥认为借款本金只有45000元。两个人谈不拢,
就去法院诉讼了。但最终因为表哥没有证据证
明自己只拿到45000元而败诉。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推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要求在借条中予以明确。为避免产生争议,涉及到款项交付的,最好采取转账方式,且无论收取多少款项,均应在借条中注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实际收到的款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