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可以继承给第三者吗


简介(又称沪州二nai案):
四川省泸州市某单位职工黄某彬和蒋某芳于1963年结婚,但妻子蒋某芳一直未能生育,后来只能抱养了一个孩子。这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某彬认识了张某英,并于次年同居。蒋发现这一事实后,对黄进行了劝告但没有奏效。1996年年底,黄和张公开租房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有过共同经营行为。
2001年2月,黄在医院检查确诊自己已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世的日子里,张某英面对旁人的嘲讽,坚持以妻子的身份在黄的病床边照料。黄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原配索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令被告人蒋某芳按遗嘱履行交付义务,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判决认为:
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黄的真实意思反映,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英的诉讼请求。
张某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某英的上诉。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亦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独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害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英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