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没有写欠条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初,双方确立
恋爱关系。
2019年7月1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原告借款
45000 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转账给被告,分别
为20 000 元、7500 元、10000 元、7500元。
借款后被告陆续通过转账偿还部分款项给原告。
2020年 4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上
以文字方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用于生意周
转,归还时间为2020年10月31号,如未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张某对该文字借条的还款时间进行修改后,双方最终
确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剩余2万
元于 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第一笔款项,经原告委托律
师催收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是新型的电子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纸质借条,故无
法直接确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微信号的持有人身份。
在涉微信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欲证明己方的微信号
为己方持有,可在微信“设置”选项的“账号与安全”里找到当
初绑定的手机号码,若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系本人,则可认定为
该微信号的持有人。
而要证明另一个微信号为对方持有,主要依靠对方自认,
也可通过对方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还可以通过请求
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协助调查,以确认是否为被告。
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
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未予自
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
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
骗取信任的情况。如果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也就面临着败诉
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原告举证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法官结合聊
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原告举证已经形成了
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