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月28日按当地习俗进行了订婚,原告在家宴请被告及被告的亲属多人,原告给被告及被告亲属打发了一定的礼金与礼物,并给被告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0000元。原、被告在恋爱交往过程中,被告也给原告赠与了一定的礼物及礼金。2020年4月中旬,因双方观念不同、意见不一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讨要定金时发生分歧,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小明赠与女方彩礼80000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80000元。在原、被告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的微信红包“520”与“5200”,这些数字属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红包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女方无需归还。订婚时,原告给被告亲属打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也并非被告占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
法律常识:
1、赠与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