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同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亦可能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典型特点和要素,属于“四不像”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下的纠纷,人民法院需要在同一案件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多项纠纷一并予以解决,案件处理的关键是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并据此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案件的法律适用。同时,在涉及到有多方参与履行的情况下,应正确认定是否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情形,并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定应由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当履行债务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金某将采购的辣椒交由高某加工、包装并仓储,同时高某还为金某的经营进行垫资。在履行过程中,高某又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仓储。在第三人仓储过程中,因其保管不善导致部分辣椒毁损。后,高某以金某未偿还其垫付款为由将部分剩余辣椒扣押并自行进行了处置。双方发生纠纷,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损失。高某认可私自处置辣椒的事实并反诉主张金某返还垫付款。一审法院认定金某是辣椒所有权人,并认定金某与第三人之间成立直接的仓储合同关系,辣椒仓储中的损毁不由高某承担责任,判令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于高某反诉金某返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采购货物,由高某仓储并进行加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显示双方存在辣椒仓储、加工以及垫付资金的借款三种法律关系。就仓储部分,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因高某自己无法完成全部辣椒的储存,另行联系了第三人进行分储,在分储过程中发生了货损。根据高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沟通联络行为、直接付款等事实,应当认定该仓储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高某与第三人,金某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基于仓储合同抑或加工合同关系,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债务人,均应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直接向债权人金某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金某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应承担与第三人间建立仓储合同关系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高某反诉金某返还垫付款的判决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