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各项费用怎么处理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客观情形的变化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成本过高,继续遵循“契约必须严格遵守”则可能违背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的理念,违背市场价值规律。此种情形下,合同解除或成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途径。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的时间与费用计算期间等息息相关,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地进行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基本案情

  上海某教育公司根据其与青岛某服务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诉请法院解除该协议,并要求青岛某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差旅费共计261692.72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议于2020年6月1日解除,并判令青岛某服务公司支付此前欠付的服务费180000元、差旅费51692.72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约定共同合作运营案涉项目,且对于利润分配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对于双方合作合同何时解除的问题,2019年11月27日,青岛某服务公司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当日,上海某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进行协商,并在2019年12月1 日明确表示要求青岛某服务公司将其本人垫付的款项予以返还。该意思表示显示上海某教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的事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此外,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2019年11月底青岛某服务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后,双方间的工作微信群不再使用,未共同进行考察,公用邮箱也不再继续使用,结合此前青岛某服务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可以佐证案涉合同已经于2019年12月1 日解除。在此之后上海某教育公司无权继续收取服务费,故改判对上海某教育公司要求青岛某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