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3年06月02日03时20分,母桂某驾驶宁DS0***号小型轿车,沿寨隆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寨隆线44公里500米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向道路南侧交通标志牌及山体,造成交通标志牌受损、路面受损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母桂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母桂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记3分的处罚。当事人母桂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