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受害死者周某系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弓尾村六组五保户,周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扶养协议,周某生前赡养及生老病死均由村委会全权负责。周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均不在世,周某无妻子、子女、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再审申请人周某忠、周某林、周某斌、周某平与周某系叔侄关系,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不属于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