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田伯光系惠州某贸易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田伯光出差洽谈业务。2016年9月9日,田伯光在出差地与客户洽谈业务,20时49分许,田伯光给夜明珠洗脚城老板打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宾馆为其按摩。洗脚城老板安排员工孙小妹前往宾馆为田伯光按摩。
孙小妹到达田伯光的房间,看到田伯光洗完澡身着短裤从浴室出来。两人进行了简单交谈后,孙小妹上厕所。十多分钟后,孙小妹从厕所出来见田伯光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田伯光,而田伯光没有回答。孙小妹过去给田伯光按摩,按了田伯光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田伯光一直没有反应。
21时14分许,孙小妹给洗脚城老板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宾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到田伯光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担架将田伯光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 显示“最后诊断:1. 急性心肌梗死? 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時53分”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作出《不子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田伯光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后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突发疾病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田伯光是在因公出差期问死亡,出差期问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本案田伯光是按照公司安排出差期间死亡,在此期间也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室息死亡。
田伯光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