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韩某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书》,到原告公司任职。2008年4月2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同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却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书。后被告离职后,起诉至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公司,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要求,原告不服,故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辩称:原告从未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据悉,本案将于9月18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