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速递公司的速递员在送件途中出了车祸,速递公司否认其为工伤,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
韵-达速递公司速递员刘某称,2008年10月15日21:50许,自己和一同事骑车去送快递,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桥由东向西行进中,被公交车撞伤。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与公交公司的司机负同等责任。后刘某被送至安贞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外伤、颅骨骨折、脑萎缩、神经性耳聋及多发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9天。2008年11月3日,刘某病情基本稳定后出院,但因事故造成神经性耳聋需继续治疗,且日后还需手术。于是刘某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就交通损害赔偿部分判决刘某获得5万余元赔偿。由于刘某与对方车辆负同等责任,刘某自身仍需承担相当部分的医药费。故刘某又将其所在的韵-达速递公司告上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刘某获得近8万元赔偿。
韵-达公司不服,认为被告是下班后被撞,不属于工伤,而且刘某已经向公交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又请求工伤赔偿,最终只能获得一种赔偿,遂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不支持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