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肖某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各种损失共计1.5万元。
被告肖某于2009年2月份进入原告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锯板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肖某在公司车间搬运木头上锯板机时,被滚动的木头砸伤左手,被告治疗后经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
2010年6月3日,永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各种损失2.21万元。原告不服,以其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被告工作用的锯板机承包给了他人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被告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虽将公司的锯板机承包给他人,但其属该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承包关系,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关。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审法官在想双方释明上述事实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