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缺失下未成年人早恋 偷食禁果触犯刑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15岁)与被害人小兰(13岁)原就读同一所初中。2020年12月起,两人开始以男女朋友交往,在赵某家中和自行承租的公寓内发生了多次性关系,致小兰怀孕流产。事发后,以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赵某幼年时父母离异,父亲身在外地再组家庭后再育两子,母亲再婚后又离异,独自打工抚养再婚后的孩子。赵某长期缺乏父母关爱,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其进入青春叛逆期后无心学习,早早进入社会,曾在饭店打过工,试过抖音赚钱,均无功而返。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小兰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小兰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考虑到赵某犯罪时未成年,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判决后,赵某父母仍未有所改变,也未配合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监管帮教,为此,法院及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赵某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同时与司法局、教育局及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合帮扶小组,共同督促并帮助家长承担监护责任,助力赵某重返校园。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监护缺失下与幼女早恋发生性关系引发的强奸案件,也是浦东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是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

 

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本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论处。这是基于充分保护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女性的心理与身体发育的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违法犯罪的背后,首先是家庭教育的严重缺位,双方父母对孩子均漠不关心,任由孩子停学,对他们的行踪也不予监管,未能承担起父母应尽的法定监护职责,直至本案事发才追悔莫及。其次,赵某未完成义务教育学习,学校进行了教育劝诫,但效果甚微。再次,房屋出租人为了谋取租金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客观上为他们违法同居提供了条件,没有维护好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

 

近年来,早恋现象日益低龄化,因早恋诱发强奸、暴力等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如何用正确的观念和行为引导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是每位未成年人家长的必修课。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应履行好教育子女的主体责任,亲自养育并给予足够的爱和关怀,帮助子女处理好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及情感问题。同时,父母也是子女的榜样,应为子女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用正确思想、方式和行为教育子女,让其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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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