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未成年人陆某,一岁时父母离异,此后随父共同生活。其父再婚后常年在外打工,母亲离婚后杳无音信,陆某实际从小由其姑妈、祖父照料,长期缺乏父母的关心和管教,姑妈也因为有自己的子女,管教陆某的精力不足。成长过程中,陆某常年缺乏家庭教育,也从未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混迹社会,与不良成年人厮混,渐渐滋生不良品行并实施违法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事后虽由家长带回教育,但效果甚微。2019年9月陆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陆某被多次判刑后并没有洗心革面,2021年10月某日晚进入某药房窃得人民币4,000余元、进入某饭店窃得人民币175元,案发后被浦东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陆某短短两年内因盗窃罪受到了五次刑事处罚,成了一名盗窃惯犯。法院在本案审判时对陆某的监护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法治教育,要求监护人今后加强与陆某的沟通交流,给予其更多的家庭关爱,帮助陆某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缺乏监管从而沾染不良行为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陆某在成长过程中从初期的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令人叹惜,如果期间可以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效的教育和引导,也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本案陆某的父母未能履行好对陆某的监护职责,离异后双方各奔东西,对陆某不管不顾,其临时监护人姑妈和祖父也未能妥善监管好陆某,放任陆某辍学并混迹于社会,没有依法尽到受托人的监护责任。
近年来,父母外出务工或离异的现象较多。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并应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外出务工或离异虽然一定程度上造成父母与子女空间上的分离,但父母的监护职责并不因此丧失,父母应该谨慎委托有监管能力的亲友,并积极与被委托人和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受托临时监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负有具体的监护职责,除了保证未成年人日常起居,还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品行培养,若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确保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