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受雇送快递 家长要为错误“买单”


某快递公司的快递站站长雷某招用张某从事浦东某区域的快递业务,张某让其15周岁的儿子张小军参加快递站晨会,领取有统一标志的服装及快递单,一起参与送快递工作。父子二人完成派件任务后,站长按二人的工作量向张某结算报酬。2018年6月中午,张小军驾驶电动三轮自行车在送快递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圣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圣某头面部、右下肢等处损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因张小军违反让行规则认定其承担事故全责。张某支付了圣某的部分医疗费并将站长雷某给的5000元转交给了圣某。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圣某将张小军及其父母、雷某及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雷某赔偿圣某人民币7万余元,张小军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受雇参与快递业务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张小军驾驶车辆送快递系受雇行为,应由雇主雷某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小军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肇事车辆由其自备,事故原因系其违反交通规则,故张小军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事发时其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张小军及其父母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家对未成年人予以劳动保护,除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本案中,张小军年仅15周岁,未达法定就业年龄。而张某让未成年子女帮忙送快递,雷某未经审核招用未成年人从事雇佣劳动,均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使其辍学;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达用工年龄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仍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尽量让孩子接受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妥善安排好他们的日常生活,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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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