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法定骑行年龄广场肇事 家长需担责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某日傍晚,孙父带着两个孩子至浦东某广场游玩,孙父为小孙(9周岁)扫码开启共享单车骑行,孙父则在远处照看小孙的弟弟。事发时,唐某(60周岁)正在该广场散步,小孙骑单车从唐某右后侧经过时,与迈步走动的唐某发生碰撞,唐某倒地后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桡骨头骨折等。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唐某提起诉讼,要求小孙及其父母支付其现已产生的医疗费等共4万余元。在浦东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未满12周岁的孩子在公共场所骑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侵权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小孙年仅9周岁,未达法定可以骑自行车上路的年龄,作为监护人的孙父违反交通法规,主动打开共享单车让其骑行上路,最终导致伤害案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单车的现象屡屡发生。有不少家长在户外活动时,放任自己的孩子骑行成人单车,鼓励孩子在公园广场等禁止骑行的公共场所练习自行车技巧,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交通法规中确定的骑行上路最低年龄线,充分考虑了青少年的身体条件、自我约束控制能力和心理特点,目的在于防止未成年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均应遵守。家长应当加强道路安全意识,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关注并监督未成年人的骑行行为,为子女安排与场地、环境相适应的活动项目,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出行、文明游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