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创教育机构教学 义务教育不可随意替代


案情介绍

张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两子小张和小李,小张幼时曾因脑膜炎住院治疗,小李存在生长发育迟缓的情况。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均由母亲李某抚养。两个孩子到了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李某认为两个孩子身体状况特殊,不适合公办学校,故与朋友合办了蒙式教育机构,让两子直接在该机构接受教育。父亲张某则认为蒙氏教育过分追求个性化,语数英等核心课程无法跟上正规学校的教学进度,为此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让孩子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遭李某拒绝。后张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第一时间注意到李某创办的教育机构并无办学资质,且两子完全符合公办学校的入学条件,应尽快接受义务教育。法官多次与李某沟通,经耐心释法说理,最终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并对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方式有了反思,同意为两个孩子办理公办学校入学手续。考虑到两个孩子已顺利入学且愿意继续随母生活,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父母教育观念分歧而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孩子的法定权利。本案中,李某的出发点虽然也是为了孩子,且的确付出了较多的母爱和关心,但单纯以个人认知来决定两个孩子的学习途径和方式,未与张某进行充分协商,有悖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两个孩子的受教育权。

 

近年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私塾教育、蒙式教育等教育方式日益出现在大众视线,但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夫妻离异,但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如双方对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存在分歧,应首先考虑和确保孩子的法定权利得到保障和尊重,以平和的心态相互协商,化解彼此之间的分歧,共同为孩子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