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运动有风险 家长监护要到位


案情介绍

初二学生杨某与同学李某经常一起玩耍。2021年某日,两人相约去李父工作的运动场馆(即本案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经营的运动场馆)游玩。李父系当天场馆的前台工作人员,杨某与李某免票入场。馆内的高空极限逃生项目有高中低三个高度的跳台,杨某由低到高先在中低层跳台体验了数次,后在首次体验高层跳台时直体跳落,着气垫后无法起身,工作人员随即上气垫询问情况并搀扶杨某离开气垫。杨某在气垫旁稍事休息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了药物紧急处理,当时感觉没有大碍,但晚餐前仍感疼痛,遂电话告知父亲,杨父才知晓女儿游玩受伤一事。经医院诊断,杨某脊柱骨折、多发压缩骨折。后杨父为赔偿事宜与该场馆协商未成,故诉讼。审理中,经委托司法鉴定,杨某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该场馆对杨某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在体育场馆体验极限逃生项目受伤所引发的索赔案件。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运动场馆在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设置依据、保障制度、入场管理及项目指导方面存在疏漏,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杨某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杨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杨某依法负有监护职责,应当切实保护好杨某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杨某进入场馆前,杨某家长未就日程安排、陪同人员等关键信息进行事先确认,在杨某外出长时间活动过程中也未对杨某的行踪和活动情况予以了解关心,杨某与同学外出活动也未主动向家长征求意见及报备动态,足见监护人与子女间缺乏沟通,监护责任意识不足,造成未成年人参与风险活动处于脱管状态。故杨某方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近年来,因参加蹦床、攀岩、极限逃生等高风险活动时受伤致残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此类体育场馆往往存在警示不足、岗位职责不明、配套设施缺位等突出问题,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强化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监护好孩子的人身安全。尤其在假期生活中,需妥善安置未成年人,多人结伴出游时应明确好看护人员,事先评估活动场所的风险,就具体行程安排等事项充分沟通、落实,确保孩子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