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网游充巨款 父母监管需加强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16岁)于2019年12月被一款由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被告1)运营的游戏所吸引,在未经其姐姐(已成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姐姐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游戏账号,并擅自将父母账户中的钱款转入自己的微信并向该账号充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间,王某向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方,被告2)累计充值10万余元。后王父在生意对账时发现此事欲追回此款,因与游戏运营方和平台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全部游戏充值款10万余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两被告退还了大部分游戏充值款。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大额充值所引发的退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此处的“应予支持”并非简单等同于支持全部返还涉案财产,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如每次充值行为是否归于“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情形、监护人是否存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形、平台在识别和限制未成年人交易上是否存在过错、已消耗的虚拟财产是否能够扣除相应价值等。本案中,原告监护人及其近亲属存在明显监护失责,王某的成年姐姐未能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其父母则疏于对个人银行卡密码等私密信息的保护,且未对原告王某长时间沉迷游戏的行为作出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从而引发本案诉讼发生,值得反思。

 

近年来,随着游戏市场的迅猛发展,游戏用户低龄化趋势明显,且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常常具有非理性、额度大、长期性的特征,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所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的相关职责。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监护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重中之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其监护职责不仅表现在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还应落实到具体有效的防沉迷措施。例如,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督促实名认证,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电子产品上设置青少年保护模式,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密码等重要私密信息。与此同时,监护人应当抽出更多的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以身作则减少对手机等电子产品的依赖,培养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的生活兴趣。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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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