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案情简介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现彭某 向捷勒公司主张至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 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 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 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且 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 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 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 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 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 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 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 订劳动合同。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