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洛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84号] 案情简介
益高公司认为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于5月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从国内营销中心总监调整 为国内销售部经理,其后,益高公司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故以陈某未 能完成任务为由将其予以开除,并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 《20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 审计报告》证明其主张。
案件评析 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14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 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总监 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 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益高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益高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益高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 金231000元。